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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国税机关应及时将该政策通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抓紧办理有关审核、审批手续,属于市、县国税机关审核、审批权限的事项,应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前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二、对需要报送省局或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的审批事项,请于2008年4月20日前报送省局。

关键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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