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我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申报、认定等程序和办法,仍然按照《省经贸委、省政府节能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经贸循字﹝2008﹞2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