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山东税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2011-8-31。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09﹞5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2008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但未享受到期的企业,定额扣除标准按《通知》规定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


关键词:征管税收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