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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12家基金会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精神,纳税人向山东省平价福利基金会等12家单位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山东人口关爱基金会、山东省教育基金会、山东省送温暖工程基金会、青岛市教育发展基金会、青岛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山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山东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山东经济学院教育基金会、荣成市大鱼岛福利基金会、山东省安民扶贫治盲基金会、山东省武训教育基金会等12家单位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企业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
  以上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杜撰,并加盖接受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未按规定使用票据的,不予税前扣除。

关键词:救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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