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通知》第七条规定的非居民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的审批工作。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的审批、备案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为防范执法风险,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指派不同工作人员分别从事纳税人申请的受理、复核、确认批准等工作;对涉及金额比较大的、涉嫌滥用税收
协定等审批案件应由各主管税务机关集体讨论、集体结案。
三、《通知》的有关附表有市局统一印制,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有关附表放置办税服务厅,方便纳税人领取使用,纳税人也可通过青岛地税局网站(网址:www.qdds.net)下载使用。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与同辖区的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开展非居民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审批、备案资料的比对工作。
五、《非居民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具体操作规程由市局另行制定。
六、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非居民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执行情况进行汇总,于次年一个月以内将《非居民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表》连同
协定执行情况总结一并报市局。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