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水利局;市地税征收局、各地税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继续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告》(青政发﹝2009﹞40号)精神,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下称河维费)减半征收政策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各市(区)水利、地税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河维费减半征收政策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的规定,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河维费的征收工作。 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