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上线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搞好新旧政策的衔接,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设《
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1),作为地税机关依法确定核定征收方式的文书。凡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所规定的
印花税核定征收条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确定
印花税适用征收方式。
二、简并购销合同核定征收环节。将各类购销合同由按照采购环节的采购金额和销售环节的销售收入确定计税依据核定,合并为按照销售收入(或采购金额)确定核定依据。各类合同具体核定比例由各市局财产和行为税政策管理岗位负责维护。具体如下: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
印花税,统一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
印花税,统一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照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4、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
印花税,统一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5、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照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除上述五项购销合同类型外,各市确有特殊情况需增加核定征收购销合同类型的,报省局(财产和行为税处)统一处理。
结合上述核定内容的调整,省局重新修订了《
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2)和《
印花税纳税申报表》(附件3),与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同时启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鲁地税函﹝2005﹞29号)第十条同时废止。
三、2010年1月1日,新软件上线后,所有纳入核定征收的企业均应办理
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各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核定征收管理流程,及时做好《
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的登记录入;购销合同核定征收环节合并、核定征收比例变化后,要及时完成《
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的变更登记工作,做好与申报表的关联衔接,确保自2月份申报期起实现征收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
附件:
1、《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doc
2、《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doc
3、《印花税纳税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