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地方铁路专用发票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根据我省地方铁路运营情况,省局启用了山东省地方铁路局专用
发票(包括运费杂费专用
发票、装卸费专用
发票和货物运输专用
发票)。近年来我省地方铁路投资主体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使用原有的专用
发票已经不能适应新的需求。经与山东省地方铁路局协商,省局决定,取消山东省地方铁路局专用
发票,统一启用山东省地方铁路专用
发票(以下简称“专用
发票”,票样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发票启用时间
“专用
发票”自2010年2月1日起启用。山东省地方铁路局专用
发票可延长使用至2010年6月30日。山东省地方铁路局及相关单位应当于2010年7月20日前将未使用完毕的旧版
发票缴回主管地税机关。
二、
发票种类、分类代码、规格及联次
“专用
发票”均为机打
发票,分为以下三种:
(一)“山东省地方铁路货物运输专用
发票”:用于收取货物发送、到达运费、过衡费、车辆补偿费、取送车费等费用。
发票分类代码11203,为上下四联式,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
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为运输联,规格为265mm×228.6mm。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省地税局新版普通
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涉发﹝1996﹞272号)规定,
发票的最终销售价为0.8元/份。
(二)“山东省地方铁路货运运杂费专用
发票”:用于补收货物运费、杂费以及经省物价局批准的除货物运输专用
发票开具范围以外的其他货运杂费。
发票分类代码11204,为上下三联式,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
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规格为132mm×185mm。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省地税局新版普通
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涉发﹝1996﹞272号)规定,
发票的最终销售价为0.5元/份。
(三)“山东省地方铁路客运运杂费专用
发票”:用于补收客运运费、行包运费、行包暂存费、保管费、装卸费、搬运费以及经省物价局批准的其他客运杂费。
发票分类代码11205,为上下三联式,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
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规格为132mm×185mm。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省地税局新版普通
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涉发﹝1996﹞272号)规定,
发票的最终销售价为0.5元/份。
三、
发票印制
“专用
发票”由省地税局集中印制,地区代码使用山东省统一代码3700,年份代码随印制年份改变。
发票联使用红色红外激发防伪油墨套印
发票监制章及
发票代码,并采用双显防伪无碳纸印制,其他联次使用普通无碳纸印制。
“专用
发票”原则上每半年印制一次,由山东省地方铁路局统一向省地税局报送印制计划。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
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0一0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