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第四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家
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山东省国家
税务局山东省地方
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鲁国税发〔2004〕34号)的规定,经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第四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一、评定范围
本次评定仍按照《山东省国家
税务局山东省地方
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确定的范围执行。具体评定范围为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业户以外的各类办理
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要评定依据为纳税人2008年、2009年两年相关涉税资料。
二、评定方式
为统一评定工作进度,配合税法宣传月活动,此次仍采取分期分批评定的方式进行。具体评定方式由各市国、地税局根据《办法》规定和前期工作实践经验共同研究确定。
三、评定期限
为提高评定工作的时效性和影响力,在全社会大力营造诚信纳税的氛围,并配合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开展,首批A级纳税人应力求于4月15日前在市级评委会评定结束,并同时在省、市两级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选择有代表性的A级纳税人在《大众日报》上进行公告(各市公告企业名额分配情况见附件),同时将被评定的全部A级纳税人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告。全部评定工作最迟在6月20日之前结束。
各市首批A级纳税人评定结果清单请于4月15日前、全部评定工作情况和评定结果清单请于6月底前按要求分别报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清单表样见附件,EXCEL格式)。
四、工作要求
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利用有效方式和途径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顺利开展。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加强配合协作,积极沟通信息,科学、透明、公平地开展评定工作。同时,要强化对评定后的各类纳税人的动态管理和服务,实施跟踪评估,不断促进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向纵深发展,为提升服务质效、促进全省诚信体系建设做出贡献。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