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单位:
《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3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切实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促进全省地方税收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经省局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深刻领会精神实质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作为我国第一部省级地方税收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山东地方税收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也为全国地方税收立法开创了先例,对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地方税收立法体系具有标志性的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创新税收管理、深化税收协助、规范税收服务、强化税收监督,对于提高全系统的依法治税水平,促进全省地税工作再上新台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来源于地方税收征管的现实需要,是近年来全系统广泛深入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创新税收管理方式、扎实开展和提升纳税服务等的丰富实践的结晶。其核心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在地方税收保障工作中的法定职责,在政府的领导下,借助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广泛获取有效涉税信息,堵塞税收漏洞,最大限度地保障地方税收应收尽收。《条例》也为保障地方税收管理工作经费,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强化税收服务、加强税收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条例》涉及社会各个层面,搞好宣传,对于《条例》的贯彻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广泛深入宣传,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广告牌等载体,采用新闻、访谈、漫画、动漫、挂图、宣传册、条幅等形式,打造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格局,努力使《条例》的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条例》的贯彻落实打下良好的舆论基础。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使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四)各市、县(市、区)局要主动、认真向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汇报《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作用和各项规定内容,取得领导支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按照党委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抓好本地区、本单位的落实工作。对《条例》规定需政府处理的问题和事项,省局将提请省政府发文作进一步明确。各市、县(市、区)局要主动争取当地政府制定涉税信息提供的具体考核、奖惩办法。
(五)各市、县(市、区)局要在4月底以前组织召开《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邀请当地党委政府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纳税人代表和新闻媒体参加。在座谈讨论《条例》重大意义的同时,认真倾听各方面对贯彻落实条例的建设性意见并及时上报。
(六)各级要深入研究《条例》,按照《条例》的规定做好各项工作。要逐条对照《条例》梳理检查当前各项工作。对于《条例》中的规定,要弄明白哪些制度已经建立,但不够健全完善,需抓紧修订和完善;哪些管理、协助和服务措施已经采取,但落实不够到位,需进一步加大执行和督导检查力度;哪些工作还没有开展,需抓紧时间制定计划,迅速开展起来。
(七)按照《条例》规定,尽快协调解决尚未能有效解决的问题。《条例》对地方税收工作的经费保障做了规定,要积极联系沟通财政部门,做好争取经费的工作。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争取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支持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八)继续深化社会综合治税,强化税源管理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涉税行政协助义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涉税信息。各级要在前期综合治税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涉税信息的采集和处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敦促相关部门履行《条例》规定的行政协助义务。在已实现全系统税收征管数据信息省级大集中的条件下,属于应由省级采集处理的涉税信息,省局有关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开展采集、协调处理工作。
(九)加快推进税收服务。各级要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要建立健全税务公开制度;建立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缴纳异议协调、调解机制,及时化解征纳争议;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纳税人的纳税信息。要积极推进纳税服务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纳税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促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十)各级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各级政策法规部门作为《条例》贯彻实施的牵头部门,要在做好本级工作的同时加强对下级机关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帮助研究解决执行《条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对各地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要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条例》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条例》的有效贯彻落实,为地税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法工委,省政府办公厅、法制办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9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