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整治虚假
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92号)和全国打击
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整治虚假
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打击
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整治虚假
发票“买方市场”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从根本上遏制
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势头,需要在严厉打击制售假
发票和非法代开
发票行为的同时,积极整治虚假
发票“买方市场”。从前期工作情况看,一些地区把工作重心主要放在打击制售虚假
发票和非法代开
发票工作方面,并取得了重大成效,但对整治虚假
发票“买方市场”工作重视不够,对购买、使用虚假
发票的纳税人查处力度不大,对已发现的线索查证不及时,没有深挖细查、刨根溯源,从而影响了打击
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总体效果。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全面开展打击
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重要性、艰巨性、迫切性的认识,切实采取强有力措施,在积极会同公安等部门继续开展虚假
发票“卖方市场”整治工作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大对虚假
发票“买方市场”的整治力度。要按照“打防结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部门协作,注重区域联动,着力阻截、切断虚假
发票流通渠道,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积极的行动,扎实深入地推进打击整治工作。
各地打击
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做好组织协调、情报沟通、督办指导等工作,充分发挥协调小组办公室作用,确保协调机构运转顺畅、保障有力。要按照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协调各成员单位统一行动,整体推进本地区工作深入开展。要定期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争取领导重视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要及时向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简报、统计报表、大要案查处情况,如实反映本地区整治虚假
发票“买方市场”工作的开展情况。要加大对工作滞后、行动迟缓、成效较差地区的督导力度,确保整治虚假
发票“买方市场”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
二、突出重点,有效治理虚假
发票“买方市场”
各地要从税收专项检查、重点税源检查、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等三方面着手,结合本地实际,准确选择检查对象和项目,分行业制订检查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进一步推进虚假
发票“买方市场”的整治工作。围绕这一主题,加大整治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抓紧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整治一批重点对象。要结合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和本地实际,在房地产、医药经销行业等必查行业之外确定若干个重点行业,在辖区内
发票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和领域中确定若干个重点区域,进行
发票使用情况的重点检查。对重点行业、区域的整治,要摸清该行业、区域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制定不同的检查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处理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2至4个重点行业开展
发票专项整治工作。
(二)查办一批重点案件。对查处制售假
发票案件中发现的虚假
发票线索和信息,要认真梳理和整理,深入追查购买、使用虚假
发票的纳税人;对新类型
发票违法案件,要密切关注其新特征、新动向,并对准问题进行解剖式检查,争取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对跨地区的重大案件,应当迅速发函委托相关地区税务机关予以协查,受托地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协查结果反馈委托地税务机关,不得敷衍应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切实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
(三)检查一批重点税源企业。要采用自查、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自查工作要与宣传辅导相结合,积极引导纳税人查找问题、纠正过错、主动规范用票行为。抽查要结合实际情况,准确选择检查对象和项目,有针对性地进行
发票使用情况检查。重点检查要查清企业存在的
发票违法问题并依法妥善处理,从而全面规范企业的用票行为。
三、集中整治,分阶段稳步开展工作
(一)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9月30日至11月30日)。各地税务机关应采取统一行动和专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整治工作。一是在检查过程中要特别关注重点、疑点
发票。对开具金额较大的
发票、涉嫌虚假的
发票以及其他重点、疑点
发票,要进行逐笔查验比对,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
发票信息的分析,重点检查业务的真实性。二是要加强税务系统内部相关部门的分工合作,做好
发票违法案件的查处及后续相关工作。对纳税人购买、取得的虚假
发票,不允许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税和财务核算;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稽查部门要及时反馈征管部门;对使用虚假
发票问题严重的纳税人,征管部门要相应调降其纳税信用等级;对检查中发现
发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三是要提高社会防假、拒假的意识和能力。要落实对举报
发票违法行为的奖励工作,对举报纳税人购买、使用虚假
发票的,一经查实,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要集中曝光一批典型的
发票案例,公开一批购买、使用虚假
发票的纳税人名单,震慑分化不法分子,教育鼓舞广大群众,以扩大整治的社会效果。
各市要加强对本地整治虚假
发票“买方市场”工作的督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建立受票企业检查情况按月通报制度,对工作不认真、不积极和工作未达目标任务的地区,各市要派出督导组进行督导或予以通报批评,并于每月7日前向省局稽查局报告上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破获大要案件情况。
(二)检查总结阶段(2010年12月)。各地应根据本地整治工作情况,认真撰写总结报告,重点分析本地区虚假
发票“买方市场”的特点、动向、成因以及整治效果、存在问题等,提出完善
发票监管体制和建立综合整治
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长效机制的建议和措施。各地要加强信息的反馈和上报工作,于2010年12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及2个典型案例书面报送省局稽查局,省局将对各地上报情况予以通报。
四、密切配合,进一步拓宽部门协作途径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公安、财政、审计、监察、银行、军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部门协作,增进整治合力,进一步推动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打击整治
发票违法行为。对需要查询涉案纳税人(或单位、个人)信息以及请求
发票真伪鉴定的,应当依法提供支持和帮助;对查证、甄别为虚假的
发票,应当积极查清
发票来源,并依法对提供虚假
发票的纳税人存在的涉税问题进行严肃查处。二是积极协同公安等部门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进行清查。要重点查处一批利用虚假
发票和非法代开
发票偷骗税款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大要案件,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三是积极增进与金融部门的交流和合作。积极配合人民银行查处利用虚假增值税专用
发票办理商业汇票贴现、套取银行资金的违法行为;研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加强对购买、使用虚假
发票行为的监控和防范。四是发挥征管、稽查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日常税源监控管理,明确税收管理员查处虚假
发票的岗位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稽查部门要及时反馈征管部门,协同征管部门组织企业进行整改,力求取得明显效果。
附件:《山东省整治虚假
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略)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