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财政局,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财政部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促进我市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全面提升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青岛市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精心组织,确保宣传和培训落实到位
(一)建立贯彻实施准则制度协调工作机制
实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时间紧,任务重,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由局内会计、教科文、行政政法、监督、组织人事等相关处(科)室共同参与的贯彻实施工作协调机制,按照财政部贯彻实施的有关要求,负责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方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二)全方位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采用“纵横结合”的方式,通力协作,层层宣传、层层培训。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要及时转发文件,通过报刊、网络等多种宣传方式,向各级事业单位宣传执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引导我市事业单位高质量执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另一方面要广泛组织培训。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制定具体的培训方案,使培训工作做到“全覆盖”和“无死角”。市财政局将组织部分会计领军班学员、高校教授等相关人员参加全国师资培训班,认真学习相关知识,充分做好授课准备。组织区、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暨师资培训。同时,适时对市直事业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以及市级财政干部进行普及性培训。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增强贯彻实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本区域内事业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以贯彻执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作为提升事业单位管理水平的基础工作和重要抓手,切实做好宣传、培训、执行等工作。
二、周密部署,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 ]2号)规定,认真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一方面要做好政策指导工作。此次修订制度涉及到“虚提”折旧、基建并账、变更收支科目结转方式等重大变动内容,新旧衔接所涉及事项和处理方法比较复杂,要通过宣传培训、实地走访、电话指导等形式,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另一方面要做好调研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摸底等方式,了解新制度执行情况,切实掌握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全面分析新制度贯彻实施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反馈财政部。
三、 加强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引导事业单位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有效进行绩效考评和财政支持事业单位发展提供决策依据。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要适时组织对事业单位执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事业单位在执行新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帮助事业单位解决相关问题。
四、认真学习,全面提升会计核算和管理水平
事业单位应当以实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为契机,全面提升内部核算和管理水平。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对《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学习,全面系统掌握《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内容和规定,切实增强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依法管理会计工作的自觉性,有效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扎实做好会计科目的新旧转换、会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工作,确保新旧《会计制度》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确保编制的2013年度财务报表符合新制度的各项要求。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会计核算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的有机结合,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促进单位可持续发展。对执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