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鲁会〔2012〕114号)和济南市总工会、济南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济工〔2013〕8号)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范围: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私营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自2013年1月1日起实现的应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二、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比例:
1.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40%缴纳工会经费。
2.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建会筹备金。
三、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方式:
1、缴纳期限:缴费单位于每年4月和8月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其中,4月份缴纳本年度1-6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参照本单位上年度7-12月份实现的工资总额计算,并于4月15日前申报缴纳;8月份缴纳本年度7-12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参照本单位本年度1-6月份实现的工资总额计算,并于8月15日前申报缴纳;2013年之前各缴费单位拖欠的工会经费由济南市总工会负责收缴。
2.缴纳方式:采用上门缴纳或网上缴纳方式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1)采用上门缴纳方式的,缴费单位应当于缴纳期限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申报表》,进行申报缴纳;(2)采用网上缴纳方式的,缴费单位应当于缴纳期限内,通过地税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自动从缴费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扣款后缴入人民银行国库。
四、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缓缴审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减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确因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可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向县级以上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县以上工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单位,必须由缴费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复印件,报上级工会核销。
五、处罚规定:
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经催报催缴无效的,由地方工会依据《工会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0531-87913988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