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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正式启用网络发票系统的通知

直属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打击发票违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2013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相关工作部署,经市局研究决定在4月1日全市正式启用网络发票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络发票系统适用范围
  青岛地税网络发票系统适用于使用地税发票的全部纳税人,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自2013年4月1日起,对新办月营业额5000元以上符合税控收款机(器)推广范围的纳税人,不再强制要求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器),相关新办纳税人须使用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
  (二)原已使用网络发票的广告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纳税人继续使用原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要求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原使用税控收款机(器)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继续保留使用税控收款机(器),也可以在使用税控收款机(器)的同时,选择并行使用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
  (四)对现有个别使用自有软件信息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地税部门将积极创造条件会同相关纳税人进行技术衔接,并将逐步过渡使用网络发票。
  二、网络发票种类
  (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网络专用平推二联);
  (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网络专用平推四联);
  (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网络专用卷式一联)。
  三、运行系统
  (一)纳税人开票端:http://etax.qdds.gov.cn 青岛地税网上办税综合业务平台;
  (二)税务局管理端:http://140.24.20.198/webroot 青岛地税综合业务平台。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纳税人经营情况核定其使用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开票数量;
  (二)纳税人在领用网络发票的同时,各单位严格坚持先缴销后发售的原则,及时清理缴销纳税人库存的不再使用旧版发票,防止纳税人新、旧版发票混用;
  (三)纳税人通过网络发票系统开具的发票自动实现电子信息缴销,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纳税人领用发票周期办理纸质发票缴销。纳税人通过网络发票系统作废开具的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时,除特殊行业纳税人外,原则上应按季度缴销作废或冲红发票,同时应在办理发票缴销时携带作废发票存根联或红字发票存根联,各基层局应认真核实相关缴销发票。
  五、票表比对
  各单位要加强对使用网络发票系统的营业税纳税人的征收管理,规范“票表比对”业务工作。对系统自动比对出的异常信息应及时进行评估落实和处理。新版票表比对系统的登录地址是青岛地税综合业务平台(140.24.20.198/webroot)à决策指挥à综合查询à便捷查询à查询分类àD、发票管理à发票和营业收入比对à查询项目,查询即可。
  市局近期将在青岛地税综合业务平台发票管理模块中增加网络发票相关信息查询统计功能,其中每张发票明细查询只限各单位系统管理员可以查询,各单位如需使用发票明细数据请直接联系本单位系统管理员。
  六、做好宣传工作
  全面推广使用网络发票,开票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自主完成发票开具、发票号码销号等工作,可以节省纳税人往返地税部门时间及办税成本,方便纳税人,提升地税部门纳税服务质量;由于开具发票的信息数据可实时自动上传,地税机关可以实时、真实、完整采集发票信息,接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即时通过地税机关网站、热线电话查询发票明细信息,验证发票真伪,可有效防范假发票,解决发票大头小尾,打击发票违法行为。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网络发票推广应用工作,做好前期宣传和准备,为网络发票的推行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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