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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香蕉农业特产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研究关于要求明确征收香蕉农业特产税的问题,审议〈海南省暂住IC卡管理办法(审查稿)〉》(三届63次﹝2000﹞7号)的有关精神,现对我省香蕉产品农业特产税有关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上生产的香蕉,自有收入时起,第一年免征农业特产税,第二年按收入减半征税,第三年起,按收入全额征税。
  二、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等的认定工作由市、县国土部门负责,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三、对在非荒山、荒地、滩涂上种植香蕉的,要按税法规定全额依率依法征收农业特产税
  请遵照执行。
 

关键词:特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