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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保险和邮政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装修费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琼国税发﹝1999﹞397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琼国税发﹝1999﹞236号)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琼国税发﹝1999﹞394号)下发后,一些市县局、银行、保险和邮政企业反映,单项工程支出如何界定等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就银行、保险和邮政企业固定资产修理和装修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银行、保险、邮政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装修的单项支出是指单个办公楼或单个营业厅的固定资产修理(或装修)支出。办公楼或营业厅包括未实行独立核算而采取报帐方式的营业网点的办公楼或营业厅。
  二、固定资产修理费和装修费应报省局审核的数额修改为:银行、保险和邮政企业实际发生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或装修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应报省局审核。
  三、固定资产修理费和装修费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时限为固定资产修理、装修竣工结算后的30日内,逾期将不予以受理。
  四、本通知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关键词: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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