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
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地税发﹝2005﹞156号)下发后,各直属局对
减免税的审批和上报工作大都能按照文件要求的进行,但还是存在上报、审批超出时限和后续管理不严等问题。现将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
减免税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
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局琼地税发﹝2005﹞156号通知中规定的
减免税范围、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执行。
二、切实加强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每年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定期对纳税人的
减免税事项进行检查、清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
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
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
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从新审查后办理
减免税。
(三)
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减免税款;有规定
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
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
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三、告知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对应给予
减免税的要及时办理;对每月
减免税金额要规范核算统计,报送应及时、准确、完整,杜绝漏报和人为虚假报告;对纳税人享受
减免税的情况要建立档案,并纳入纳税人“一户式”管理。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