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
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从2009年1月1日起按下列比例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海口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 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主管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