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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税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其他石类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直属地方
税务
局,省局稽查局:
《海南省地方
税务
局关于对钛矿等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琼地税发﹝2004﹞171号)第三条“其他石类资源税税额标准为3元/吨或立方米”的规定,由于计算单位的规定不明确,在计征时出现不同的计算结果。为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其他石类资源税税额标准明确如下:
其他石类资源税税额标准为3元/立方米。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尚未进行
税务
处理
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键词:
税务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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