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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

  为了加快和优先发展教育事业,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集渠道,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海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1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由省地方税务局代征,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征收,或由纳税人通过电子扣税方式缴纳,在征收教育附加的同时征收并单项填列。
  地方税务局也可以委托同级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时可以使用国家税务局票据。
  特此公告。
  

关键词: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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