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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的通知》(京地税法[2008]215号)。   

 各分局、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87)财税字第035号《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和财政部(87)财税字第036号《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1987年3月24日
    
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87)财税宇第035号
关键词: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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