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通知
注释: 条款废止,第一条中的“凡纳税单位能够提供房价的,可从其价格;不能提供房价的,可按以下标准估价: 一般楼房可暂按每平方米210元,逾龄旧楼房按平瓦房140元计算; 砖木结构平房、瓦房旧的按每平方米70元,新建、翻建以及利用古建筑经营的。按每平方米140元计算; 以上房价是按余值计算的。均不再减除30% ”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注释:条款废止,第二条中的第1-8款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各分局、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37)财税地字第003号《关于房产税和
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几个业务问题做了补充规定,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房产税
1.关于房屋(包括活动房)估价问题
凡纳税单位能够提供房价的,可从其价格;不能提供房价的,可按以下标准估价:
一般楼房可暂按每平方米210元,逾龄旧楼房按平瓦房140元计算;
砖木结构平房、瓦房旧的按每平方米70元,新建、翻建以及利用古建筑经营的。按每平方米140元计算;
以上房价是按余值计算的。均不再减除30%;
活动房因材料各异、造价悬殊较大,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定。
2.关于由建房单位划拨给商业网点管理部门经营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凡商业网点管理部门将其经营曲房产出租给企业(含收折旧费)的。按照应收租金征收商业网点的房产税;以房产入股合营的。 由合营企业纳税。
3.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是否征收房产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自用的房产。应按规定征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暂免征收房产税。
4.关于免税单位的礼堂、俱乐部对外营业应否征收房产税问题
免税单位的礼堂、俱乐部对外营业。已超出自用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但属于偶尔情况者可不征。
5.关于对职工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房产纳税问题
企业租赁、承包给集体或个人经营。其应纳房产税。原则应由产权所有人负责依照规定纳税。
以上房产税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车船使用税
1.关于大型拖板汽车如何确定计税吨位问题
大型拖板汽车。吨位较大,但使用率较低,按全额计税负担偏重。为了照顾其实际情况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单车吨位在20吨以下(含20吨)的。按实际吨位征收,超过20吨的。对超过部分,减按百分之五十计算征税。
2.关于特种车(包括吊车,各种工程车)如何计算征税问题
不能载货的特种车(包括吊车, 各种工程车)。实在不能比照载重吨位的。暂按车辆自重吨位的百分之六十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3.关于培训汽车司机用的车辆是否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
使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学”字头车牌培训学员的车辆。可免征车船使用税。用普通车辆培训司机的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4.关于出售早点。为居民送煤等使用的专用非机动车辆。是否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
出售早点,为居民送煤等使用的专用非机动车辆,依照规定。应征收车船使用税。如纳税确有困难。 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按审批程序办理。
5.关于审批车船使用税(房产税亦同)减税、免税期限掌握问题
减税、免税的原因不同,情况比较复杂。减、免税期限不宜过长。一般掌握在一年或一个征期为宜。
6.关于贫困乡和民族乡能否免征车船使用税问题
为了支持贫困乡和民族乡的经济发展,尽快脱贫致富和体现党的民族政策,对其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并使用的车辆,暂给予免税照顾。
7.关于专用于建筑作业、石油地质作业、机场作业、农林牧渔等业的汽车,如沥青撤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野外工程车等征免问题
应根据本市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不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可免征车船使用税的规定办理。
8.关于客货两用汽车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规定精神,本市研定:客货两用汽车,按公共交通部门核发的行车执照记载的乘人数或载货吨位分别计算,合并征收。即乘人数按应纳税额减半计算, 载货吨数按载货汽车税额计算。
以上
车船使用税的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规定从198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
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1987年4月23日
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87)财税地字第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