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释:条款废止,《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中“车船使用税”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分局、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87)财税字第055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
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自1987年1月1日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
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87年4月29日
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87)财税字第0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