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的通知》(京地税法[2008]215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37)财税地字第020号《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
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
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1987年10月10日
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87)财税地字第0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