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释:条款废止,《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 中第二条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
房产税的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监狱、少年犯管教所、收容所内生产用
房产,暂免征收
房产税。但对设在外部营业、出租的
房产,应依照规定征税。
二、对司法部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车船使用税,亦比照对
房产税征免规定的精神办理:
1.对监狱、少年犯管教所、收容所内使用各种车辆,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但对专门用于营业和对外从事运营业务的,应依照规定征税。
2.对劳改、劳教工厂和农场等单位的车辆,凡用于管教或生活的,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但对专门用于营业和对外从事运营业务的,应依照规定征税。
三、本通知从1987年1月起执行。
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1987年9月19日
(87)财税地字第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