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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注释: 条款废止,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第三条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6]430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6]304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07号《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1989年2月15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
    (89)国税地字第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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