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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44号《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89年6月3日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
     (89)国税地字第044号
    
    能源部:
     你部能源经(1989)157号《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因其他行业也有类似问题,在我局统盘研究另行文件出规定之前,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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