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81号《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89年8月22日
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
的批复
(89)国税地字第081号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三(1989)489号《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使用的房屋及土地征收房产税和
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意见,对中、小学校办企业应比照(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中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和
土地使用税,对非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原则上也应征收房产税和
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给于适当的减税或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