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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注释:条款废止,附件《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中第二条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门头沟区分局(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规定中的煤炭企业系指中国统配煤炭总公司所属的北京矿务局,不包括地方其它煤炭企业。
    2.规定中第五款“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一九九○年底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本市最低限额按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计征。
    3.煤炭企业应按规定申报各类占地面积,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确定征免。今后各类占地面积发生增、减时,必须在变动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申报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调整应纳税额。
    1989年9月28日
    
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89)国税地字第089号
关键词: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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