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9〕93号《关于提高教育费
附加率的通知》和京政发〔1990〕12号《关于提高教育费
附加率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其教育费
附加按3%减办征收。
本通知从1990年1月(税款所属月份)起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1990年3月16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
京政发[1989]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