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6]430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6]304号)。
宣武区、朝阳区、丰台区、大兴县、房山区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0]280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暂免征收土地
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0年4月19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2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