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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依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的在京企业及个人减征房产税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对外税务局:
    为有利于对外开放,进一步促进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平衡与国内企业及个人的房产税税负水平,经研究,对在京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京机构、场所和外籍个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依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计征的房产税,从1991年1月1日开始至1993年年底止,按应缴纳的房产税额给予减征30%的照顾。
    今后,如有新的房产税政策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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