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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097号《关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3年2月10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3]097号
关键词:使用税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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