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3]36号《关于提高
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其
教育费附加按3%减半征收。
本通知从199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月份>起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1993年8月13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
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
京政发〔1993〕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中央在京(驻京部队)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推动本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市政府决定,从1993年8月1日起,
教育费附加率由2%提高到3%。征收
教育费附加的其他规定,仍按市政府京政发〔1986〕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