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北京税收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87号《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1993年1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3〕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股份制试点的有关规定,国家准予部分试点企业在我国境内发行人民币股票和人民币特种股票以及在境外发行、上市股票。现对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组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论其发行股票的种类及股份结构比例如何,均应依照国家税务局和国家体改委1992年6月12日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缴纳各项税收。
     二、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组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继续依照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三、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共同作为发起人设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份低于公司总股份的25%,应依照“暂行规定”缴纳各项税收;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份的25%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可依照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关键词:救济法律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