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注释:条款废止,“ 1、个人对出租汽车企事业单位车辆承包、承租,从事客运出租的,由于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全难以查帐征收,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三条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按下列标准核定其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1)收费标准:1.6元/公里——2元/公里的车辆,核定承包收入2500元,依3%的征收率”处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驾驶员取得所得项目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451号)。
注释:条款废止,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第十条中第(一)款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446号)。
注释:条款废止,第一条中第1和2款废止,第二条中第1至5款废止,第三条第1款中的“1元/公里——1.4元/公里的车辆,核定承包收入2000元,依3%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60元(2)长途客运(不分车型)一律核定承包收入1500元,依3%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45元。(3)个人带车挂靠企事业单位从事客运业务的,一律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十一)(交通运输Ⅱ)核定月运营收入金额扣除30%的维修费用以后,依适用征收率计征应纳税款”和第2款废止,第四条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六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注释:条款废止,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税率表一和表二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印发〈征收
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
1、纳税人一次取得的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按所属各月份解后,加当月份工资、薪金收入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分别适用税率。
2、《通知》第三条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从派出单位和雇佣单位两方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暂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待市局进行调查研究后另行通知。
3、对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凡月份达到纳税标准的,均按规定预征
个人所得税。待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年计算多退少补。按年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已预缴税款
对按12个月平均计算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800元(含800)的免予征税并退还全部预缴税款。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问题。
1、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5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3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2、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问题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规定如下:
(1)、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证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税务局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人员因生产经营需要雇请一、二个帮手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税务局批准,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2)、(1)项所称残疾人员是指盲、聋、哑、肢体残疾;孤老是指无法定扶养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直系亲属。
(3)、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需给予一年以下(含一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税务分局审批;需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一年以上照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区、县税务分局审核后报市税务局审批。
(4)、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减免税申请书一式两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申请书》批复后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存一份。
4、在集贸市场内设有固定摊位,长期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按月征收税款的,按市局京税五字[1994]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核定月生产经营收入全额实行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在集贸市场内临时(或一次性)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业务的,一律依3%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5、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在没有新规定之前,仍按市局原定征收率(征集率)计征。
6、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按下表所列税率及速算扣除,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 级 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1 |
不超过416.67元 的部分 |
5 |
0 |
| 2 |
超过416.67元至 833.33元的部分 |
10 |
2083 |
| 3 |
超过833.33元至 2500元的部分 |
20 |
104.17 |
| 4 |
超过2500元至 4166.67元的部分 |
30 |
354.17 |
| 5 |
超过4166.67元的 部分 |
35 |
5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