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8号《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免征
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5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免征
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4]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以前称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的院士津贴(以前称学部委员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并免征
个人所得税。特此通告,希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