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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务部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会[1994]1379号《转发财政部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转发财政部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京财会(1994)1379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
     为了更好地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现将财政部(94)财会字第31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94)财会字第31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如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附件: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
     附件:
    
     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
    
     最近,一些地区、部门及企业反映,在现行会计制度执行过程中,有些会计处理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企业支付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上述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购入材料因未收到发票帐单而于月终暂估入帐时,是否要暂估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购入材料因未收到发票帐单而于月终暂估入帐时,可只估计材料成本,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帐。
     3.对自产自用的产品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自产自用的产品主要包括用于在建工程(施工企业为专项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产品。
     自产自用的产品在会计处理上应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移送使用时,应将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中,借记“在建工程”(施工企业为“专项工程支出”)、“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产成品”(施工企业为“库存产成品”)或“自制半成品”科目。
     因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而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金,也应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施工企业为“专项工程支出”)、“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4.对于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在会计上如何处理?
     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方法处理:
     (1)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企业收取押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押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这部分没收的押金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金应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2)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收取押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押金时,没收的押金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金,应先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冲抵,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冲抵后的净额自“其他应付款”科目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5.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土地一次性收回的租金在会计上如何确认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的土地,应于签定出租合同、协议后,按土地的实际成本,借记“出租开发产品”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如合同、协议规定出租土地的全部租金一次收回,应增设“271递延出租收入”科目,核算这部分已收回但应递延的收入,并在租赁期内将其平均转作当期收入,同时结转相关成本。企业在收到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递延出租收入”科目。每期转作收入时,借记“递延出租收入”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结转相关成本,借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出租开发产品”科目。
     “递延出租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长期负债类(外商投资企业为其他负债类)下单列“递延出租收入”项目反映。
     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中,递延出租收入的本年增加数应在其他来源类“(3)增加长期负债”项目反映(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其他来源类“(7)增加其他负债”项目反映)。递延出租收入的本年转销数应在本年利润类“(2)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减其他负债转销)”项目(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为“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减其他负债转销)”项目)中反映。
     6.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商品时交纳增值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代理出口商品的外贸企业,在收到委托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 记“应付帐款”科目,并在出口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代购代销收入”科目。收到购货方的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同时凭有关单据向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企业将货款和出口退税扣除应收手续费后的差额退还给委托方时,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7.企业收购农产品或废旧物资交纳增值税时应如何进行会计 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按其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94财税字第012号《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企业购入上述农业产品或废旧物资时,按买价或收购价扣除 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计算的进项税额 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或收 购价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关键词: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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