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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注释:条款废止。第二条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3]87号文件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机构分设后有关业务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字[1994]002)的规定: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暂由本市国税局负责征收,按规定入地方库。为做好199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均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不含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三、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积极配合、互相协调、加强宣传,以确保1995年1月1日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关键词: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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