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地方税收收入入库级次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9]6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
为保证地方
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人各级国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市 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地税系统征收的各项
税收的入库级次进一步明确规定,望各区、县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要与当地银行(金库)密切联系,其同遵照本规定执行,任何人均不得自行变更。
二、根据规定的入库级次,各区、县、各税务所要严格按照市财政、人行、国税、地税联合下发的京财预(1994)1684号文《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
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的规定》正确使用各级级次的税票专用图章。
三、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从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十月一日以后入库的
税收收入凡与本规定不符的,要在12月底前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