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65号文《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元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66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三函发[19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0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
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