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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5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058号
关键词: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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