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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的通知》(京地税法[2008]21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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