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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行政处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行政处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定》是本市地方税务系统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认真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对制裁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行政,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将起到重要作用。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和培训。在实际执法工作中,要按照本规定对违法行为严肃处罚,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执法力度。
    二.《规定》中的行政处罚,只适用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帐簿管理和发票管理等列举违法行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骗税、欠税、滞纳税款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按有关法规处理。
    三.凡被处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需由被处罚人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和原因,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区、县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各区、县局要严格把关,不得随意免予处罚。
    四.各区、县局在实际执行本规定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
    
税收征收管理行政处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关键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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