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函复》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委托有关单位
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
代征手续费的函复》[京财预(1995)14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区、县地税局可将按10%计提手续费中的70%用于支付给
代征单位,30%专项用于有关协作单位的开支。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和函复
京财预[1995]1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