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传文化单位财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注释: 条款失效,附件《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中“车船使用税”失效,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
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属及中央在京有关宣传
文化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89号《关于继续对宣传
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和(95)财税041号《关于对宣传
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及北京市的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