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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建筑业总承包、分转包、再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单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营[2009]20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最近,一些区、县局反映建筑业总承包人代扣营业税后的管理问题。
    为了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就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向分转包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代扣分转包单位营业税的完税证明的问题,现全市统一设计制定《建筑业总承包及分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和《建筑业分转包及再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表样附后),请你们在确需开具时统一使用
    附件:1.建筑业总承包及分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
    2.建筑业分转包及再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键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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