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注释:条款失效,附件中“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失效,参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790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
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凡是已使用一年以上的房产均属旧房。
二、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计征
土地增值税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只允许扣除大市政费、四源费、用电权费、绿化费。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