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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6]107号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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