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营[2009]20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
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6号)转发给你们,请就你局营业税征管范围内类似情况进行清理,凡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劳务,不论其相关业务收入来源于境内或境外,均应照章征收营业税,请一并贯彻执行。